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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什么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信息发布者:CAOHECUNHAOWANSHE
    2017-02-22 14:48:28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转载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词目释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适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历史性变化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并在农村改革的深化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合作社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组织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发达国家农民普遍参加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好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更好更快实现现代化。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农村正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面临诸多新挑战,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突出表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一种形式。说到农业经营体系,它是指包括粮蔬果、肉蛋奶等在内整个农业的经营方式的总称。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天诚国土)。这就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四大特征,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这是在“统”和“分”两个层次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就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实现“两个转变”:在“分”的层次上,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上述“四大特征”就体现了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比如,现代农业是市场农业,要求农业经营要适应市场多变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能够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桥梁和纽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更好更快地实现现代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也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从事农作物种植业的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10亩,90%左右的农户养肉牛数量在2头以下、养猪数量在10头以下;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51~60岁占21.3%,60岁以上占11.2%,女性占53.2%。农业后继乏人问题日益凸显,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今后谁来种地问题十分突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川省农业厅厅长 任永昌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跨越的转折期,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组织方式和农民择业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破解“三农”难题、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四川省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加快、发展质量提升、引领带动能力显现。截至2012年,有承包农户1885万户,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0732户,家庭农场5513个,龙头企业8236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7241家,各级示范社占总数的12%;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742个,开展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2174个。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224万户,带动农户475万户。全省土地流转面积1195.8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0.5%。
           但从总体上看,四川“一家一户”搞农业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为基本方向,着力在培育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上下功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要立足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要探索认定标准,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强化工作指导。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建立示范社名录,支持农民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要引导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需注意:切实推进土地经营机制创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探索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各项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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